【原创】“临时工”执法应该休矣
【原创】“临时工”执法应该休矣
孙锡云
近日,多家媒体以《矿长阻“临时工”查煤矿 市委书记定性“暴力抗法”》为题,报道了陕西韩城市桑树坪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夜间带队暗访煤矿时,遭到该矿生产矿长阻挠,发生了肢体冲突。当地警方以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对兴昌煤矿生产矿长陈虎胜先处以行政拘留,后又升格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受害人“临时工”身份不符合妨害公务罪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要件为由,为被告做无罪辩护。对此又将执法者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推上的公众面前。笔者在阅读这一报道后,感觉这一案件暴露出安全生产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使用“临时工”执法的问题上,问题多多,显露了安全生产执法的许多弊端。首先是执法人员的资格问题。这起案件本来是一起安监部门可以胜诉的案件,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资格问题,导致案件扑朔迷离,一波三折。在法律上,执法部门的法定执法权的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只能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辅助等工作,显然,陕西韩城市桑树坪镇任用“临时工”人员进行安监执法,其执法资格的合法性有一定的问题。其次,安全生产执法是否规范、文明。陕西韩城市桑树坪镇社会事务在执法事件中,是否做到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从报道上看没有反映出,但是双方能发生肢体冲突,肯定在语言上有不文明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人员要有耐性,对对方的不文明行为不应计较,而是应以理服人,说服对方服从安全生产执法的要求。再次,临时工执法现象是社会现象。临时工执法问题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它不仅在安全生产执法领域存在,在其他领域和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的由于受编制、人员的限制,其执法工作要依靠临时工在运转,执法比例远远高于正式人员,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了执法系统,其执法质量可想而知。
针对存在问题,建议在安全生产执法上应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安全执法,做到执法规范、用语文明,举止高雅,以良好形象赢得被检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一是规范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定有关规定,规范执法人员资格,对执法人员的条件、要求、素质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执法的严肃性。二是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办事。在安全生产执法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执法程序办事,执法人员应按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管理。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要求,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依法确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坚决杜绝“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的现象。四是对“临时工”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规定临时工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在临时工的使用上不越位、不越权,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尽职到位不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