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悟
既有量的突破,也有质的飞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悟
■罗 云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12年的实践、应用和探索,2014年8月31日终于发布修改版。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盛事。学习通读新安法,感悟良多。笔者从理念更新、策略转变、模式创新、方法突破四个层面,谈谈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理念更新
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一方面从事故危害性的角度,取控制线、高压线、临界线之义,是禁区,不可逾越;另一方面相对于底线,从安全工作、安全能力的角度,红线还可以理解为安全线、保障线、标准线,显然这就需要突破、超越,追求卓越,“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安法的“持续健康发展”理念就有这层涵义。
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策略转变
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江苏昆山事故从反面证明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诠释了从“优先发展”向“安全发展”转变的必要性。
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从人、物、环境、管理等角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同时动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因此,只有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获得胜利。
模式创新
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地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相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组织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模式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方机制一定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
新安法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中央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行业部门三种力量)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
方法突破
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
新安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一百万元,发生事故的处罚最高可达二千万元等。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以及与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处罚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