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多年高速发展中埋下的隐患
正视多年高速发展中埋下的隐患
——访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明森
■本报记者 范荣义
张明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我们国家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跨越式发展、超常规发展,有时甚至可以说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发展,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必须正视的。”张明森针对《安全生产法》修改提出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年初的通报,2013年,中央企业事故多发,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山东青岛“11·22”中国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也使中央企业生产安全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个热点话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工信部部长的李毅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发生事故的中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就是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最基础的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安全建设放松了。
对于李毅中的这一观点,一直工作在石化科研领域的张明森表示赞同。同时他认为,中央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是由多年高速发展带来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还需要企业、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他建议《安全生产法》在修改过程中将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虑进去。
正视多年发展遗留的问题
很多由于拖延、默许积累下的问题都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但是问题解决起来有现实困难。作为领域法,《安全生产法》的协调功能强,应该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指明方向。
张明森告诉记者,去年,山东青岛“11·22”中国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中国石化集团组织人力在全系统进行了普查,得到如下一组数据:中国石化集团各种管道被占压或安全距离不够的有1100多处。炼化企业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随着城市的扩张,企业与居民小区交织在一起,严格对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至少有62万人的居住地不符合规定。
为了方便职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在企业建成后会建设一些配套设施,例如,职工宿舍楼、家属区以及幼儿园、医院等其他配套的功能区。这些功能区由于条件较好,往往会吸引其他地区的居民向其靠拢,直至最后在其周边安营扎寨。
同时,由于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的边界不断外扩,导致本来距离城市很远的企业变得和城市边界划分不清,甚至交织在一起。这其中,尤以高危企业和城市的关系引人关注。一方面,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高危企业对于普通市民很有吸引力;另一方面,高危企业对于越来越向企业靠拢的城市居民,以及政府部门规划在其附近的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城市功能区,并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城围化工”,就在一种微妙的氛围中慢慢地成为了一个既定事实。
张明森认为,不仅是“城围化工”,还有很多由于拖延、默许积累下的问题,且其中不少问题都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但是解决起来有现实困难:居民搬迁,成本巨大,社会问题复杂;企业搬迁,一个炼化厂投资需几十亿元,一套乙烯装置投资达几百亿元,搬迁起来成本更高。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被一拖再拖。张明森认为,很多问题不是没有被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最后不了了之。
例如,对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我国前有1989年发布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后有2010年10月正式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从去年事故后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结果来看,虽然有专门的法律,但是由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被占压、施工破坏造成的安全隐患仍层出不穷,其中很多是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虽已被发现和提出,但是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张明森认为,《安全生产法》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一样,属于领域法。不同的是,《安全生产法》涉及的面更广,协调功能更强。因此,要解决多年高速发展积累下的棘手问题,《安全生产法》应有明确体现。
企业也应“尽职免责”
《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提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对于企业来说,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求得再严格也不过分。但是企业的相关人员如果切实履行了责任,仍有事故发生,是否也该适用“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提得较多的一个词。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相关建议。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安监人员对此反映强烈。很多人认为,自己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就不应该在事故发生后被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共47条,其中有约30条提到了“生产经营单位”。张明森认为,这些修改对于企业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例如,为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考核的机制;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等等。同时,为了体现“重典治乱”,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提高了罚款数额,提出实行“黑名单”制度等。
“其实很多工作企业都做了,例如隐患排查,即使没有相关规定,很多企业也都做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张明森说,作为一名企业的科研人员,他深深理解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对于中央企业来说,出一起责任事故可就要命了。”
对此,张明森认为,修正案草案对于企业的规定“再严格也不过分”。“中国石化集团的董事长曾经说过,他最担心两件事,一件是贪腐,一件是安全生产。贪腐这个问题个人可以控制,但是安全生产需要全集团的人员共同努力。为此,他拜托大家与他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各公司、部门的负责人也是这样认为的。”
“很多企业都想做大做强,安全生产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企业并不是不明白。但是安全生产是极其复杂的,尤其是在化工领域,重大隐患的消除可能不是单凭企业就能完成的。而事故发生通常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然对监管人员考虑适用‘尽职免责’,那么,如果企业的相关人员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否也应该在事故发生后适用‘尽职免责’呢?”站在企业的角度,张明森提出了这一问题。
要理顺体制厘清责任
这其中的道理不是社会规范,而是科学规范,即责权利的统一。
在被问到对修正案草案的建议时,张明森首先举了个例子,建一座大楼之前,为了确保质量和安全,必须要请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假设大楼日后投入使用出了问题,监理单位必须承担责任,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日常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这些部门又要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张明森说,“我可能考虑得还不够成熟,但通过我参与、了解的一些事故调查来看,这其中存在个别体制运行不顺畅的情况,有可加以改进的空间。”
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森认为,责任确立必须明晰。他举了个例子,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检察院负责监督公安部门及其人员履职。如果公安部门及其人员失职,检察院会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张明森说,无论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管,还是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追究责任,都应该进一步理顺体制,厘清责任。
“这其中的道理不是社会规范,而是科学规范,即责权利的统一。”张明森说,“在目前的法律构架下,在实际工作中,在事故调查处理时,个别部门有时很‘为难’,事故处理结果甚至难以得到社会认同。”
法律规定要坚持科学态度
正因为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才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以使社会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内运转。为此,法律法规的严格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应该为了严格而严格,不该超出一个度,这个度就是科学范畴。
“我赞成法律法规制定得严格一点儿,但是不能为了严格而严格。”张明森说到这里举了一个例子。《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随着配套法规的实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闯黄灯扣6分”的案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很大争议。
张明森认为,“闯黄灯扣6分”“完全不符合科学原理”。“黄灯本来就是一个警告,告诉驾驶人这个时候应该适当调整车速,因为很快红灯就亮了。从绿灯变为黄灯是一个很短的瞬间,如果因此就对驾驶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显然有失公允。”2013年1月,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张明森也曾在全国政协会议召开时,提出了建议取消对“闯黄灯”的处罚的提案。
“我觉得制定法规的部门实际上是被媒体‘绑架’了,媒体愿意宣扬法律法规有多么‘极端’,法律的制定者显然受到了这种舆论的影响,遗忘了法律法规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张明森说,“举这个例子,是希望《安全生产法》在修改过程中要本着科学的态度。例如,要求企业百分之百不出事故是不可能的。科学发展到今天,我们对世界的认知仍然有很大不足。而对世界的认知的任何一个偏差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所以我们才需要制定法律,规定‘安全距离’。”
张明森告诉记者,他不否认应该实施更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但是希望这种“严格”有一个度。从他自身实践来说,他发现由于担心安全问题,不少科学研究都暂时搁置。
“科学研究本身就是探索未知的过程,必然会面临风险,如果因为担心安全,连科学研究都停滞,那么人类的认知还如何发展?这无异于因噎废食。”张明森说。
他建议,《安全生产法》在修改时不要对安全生产提出“百分之百”的要求,要考虑到现实的情况和科学发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