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不能让工伤职工伤身又伤心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李庆华
4月1日,由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预防和惩戒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
关于鉴定程序,《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例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平公正是生命线
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工伤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该负责人表示,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四条规定。
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第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符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为行动不便者上门服务
身体残疾特别是重度残疾的工伤参保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困难。《办法》明确规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送达时限。
为了进一步方便职工,《办法》提出,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