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出炉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出炉
职业病病种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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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出炉
职业病病种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
本报综合消息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从当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据悉,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职业病目录》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了与《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表述一致,此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调整过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调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 职业病遴选原则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 职业病病种与分类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病种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职业病,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15种职业病的名称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 调整涉及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以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井下工人,现在修改为井下工人,扩大了职业人群范围。
手工刮研作业在机床生产、精密加工和维修中十分普遍。由于刮研作业长期压迫,一些劳动者出现股静脉血栓、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的症状。经调研论证,此次调整将刮研作业局部压迫所致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