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统筹城市规划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统筹城市规划
■本报评论员
“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殃及众多无辜民众。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有一条正像社会舆论关心的那样:输油管道与城市管线交叉重叠、穿城而过,规划初期是否考虑安全问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双方是否进行过商研?是否对规划进行过论证修订?周边群众是否知晓输油管道就在他们的脚下?
事故调查正在进行,问题原因有待破解,但却给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现实而紧迫的答题:城乡规划与安全是什么关系?不言而喻,在安全第一的方针原则下,任何活动包括城乡规划必须服从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事故抢险工作讲话中强调的那样,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
暂且不论该起事故中输油管道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孰先孰后,即使有先有后,规划也必然涉及,要么改变城市布局,要么管路改道,而这些都应是规划的重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符合多方面需要,“公共安全”是其内容之一;规划报送审批前,要求编制机关发布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附具采纳情况及理由;要求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为主要内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中,不难看出,规划的制修订,从关联内容、方法、程序上都有明确界定。但现实中,一些城市水、电、油、气、通讯、化工等各类管线纵横交织,多头管理,往往是挖自己的管伤别人的线、不出问题发现不了问题。特别是在布管设线,真正涉及各方“利害关系”时,是安全服从规划,还是规划服从安全,确须审慎把握。
必须树立安全规划的理念。俗话讲,“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如果源头规划都忽略安全,就等于后期埋下不定时“炸弹”。规划也要增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高职责,在城乡规划建设中,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和要求,绝不能在规划阶段就种下深层安全隐患。
必须把安全作为规划制定的第一要素。加强对规划部门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围绕怎样规划避险、如何修订规划除险、规划需要多长的隔离带和缓冲区以保证安全等,广泛而耐心细致地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切忌公告“一发了之”,而应知之人和单位却鲜有耳闻。要加强政府及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及时会商、科学评估,把好规划制定的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