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基本知识复习要点题点(十)
案例分析基本知识复习要点题点(十)
第十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基本知识;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基本知识;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与主要负责人再培训的内容相同。
3.培训时间(与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相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相关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考核和证件的复审要求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以下培训和考核要求也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单位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有关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如果时间较长(各行业、作业岗位有不同规定,风险较大、技能要求高的岗位时间短)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