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基本知识复习要点题点(七)
案例分析基本知识复习要点题点(七)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事故严重度评价
最大危险原则:一种危险物有多种事故形态、后果相差大,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概率求和原则:一种危险物有多种事故形态、后果相差不大,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第四节 安全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
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事故教训为依据。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
二、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这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系统性原则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即涵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涵盖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生产调试、生产运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全方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4.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17条将其职责规定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班组长
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五)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第五节 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