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八)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八)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背景及意义
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约7000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产值约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自1985年到《条例》出台前的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特别是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止改放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典型案例
(一)基本规定
1.烟花爆竹的概念: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多选)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资质许可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2项的行政许可;公安部门负责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
(多选、单选)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重点)
(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选)
(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安全资格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四)安全管理
1.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原料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3.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如有丢失,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三、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熟悉)
(一)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选)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批发企业应先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烟花爆竹的经营企业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安全管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四、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管理(了解)
与民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类似。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运达地县级政府的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分别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Δ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
主要包括办证(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道路运输安全规定、运输证的交回和核销3个环节。
Δ《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一个运输许可证如果被反复使用,则意味着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无法保障,烟花爆竹的流向和运量无法掌控,监管流于形式。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熟悉)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多选)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单选)
2.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分级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单选)
只有在取得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法律责任(了解)
1.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单位的责任
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或收缴非法拥有的烟花爆竹;
其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略)
2.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