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题点(一)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题点(一)
一、考试大纲的变化
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1年的考试大纲,这是对考试大纲进行的第四次修订。较08年的大纲相比,有以下几点新变化要把握:
1、把握好几个关键词:掌握、分析、判断、应用。
2、知识广泛。11年大纲新增内容多,对注安的知识要求更加广泛。
3、强调知识的应用。大纲不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从理论考理论,而是注重了知识的运用,其实从09年以后的考题已经开始向知识的应用方向转变。
4、考试难度加大。由于知识广泛,注重知识的运用,因而其考题更加灵活、多样,也就相应增加了考题的难度。
二、课程内容简介
教材内容增加50%:新增3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9部部门规章。
删去2部部门规章。
新增法律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行政许可法 | |
劳动合同法 | |
新增法规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新增规章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
法(概念、特征、分类)→社会主义法→安全生产立法(概念、必要性(4个需要)、意义(8个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地位、层级)
1.宪法 (根本大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主要的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的有)
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绍)
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主要介绍部委安全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举例)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举例)
说明: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委)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中国生效。
地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本章重点内容:
1、基本规定(方针、监管体制、适用范围)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中之重)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5项):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4、义务4项。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职责、职权)
6、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7、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责任主体、主要违法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应)、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4部单行法律中,《矿山安全法》重点把握矿山企业建设项目设计、验收的主要内容、监管规定及监管主体;《消防法》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备案,消防工程的验收与备案,不同单位的消防责任,消防组织有关规定;《交通安全法》内容简单,把握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掌握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管理,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个别条款已经修改;由于今年新增《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的《消防法》已开始实施,新的知识点多; 《矿山安全法》也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老的考题再不考今后要作废,因此,上述3部法律的考题可能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刑法》和《司法解释》: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矿山生产领域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或许可的基本规定、行政处罚或许可的范围及种类、行政处罚或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法律责任。
《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监督检查规定、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矿山、建筑、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规定。
2、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的实施细则。
面广量大、知识点多。
本课程的第二个重点环节。
1、重点
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为准)、继续教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