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公布事实应避免绝对
突发事件公布事实应避免绝对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乔
事情发生了,该怎么调查,该怎样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应该有一个基本规范。如果在一些基本调查手段方式方法上犯常识性错误,就不仅令人质疑,更贻笑大方。
江苏丰县校车事故发生时,车载人数从29人修正到了41人。这样的修正引来一番新的质疑,当是意料中事。
从媒体采访的情况看,据幸存学生回忆称,位置上都坐满了,过道上还挤着很多同学,于是估计“车里孩子绝对有60人以上”就有其合理性。而校车司机洪旭供述,当时他从学校接了49个孩子,中途下车了2名,车上应该还有47个学生。诸多数据不一致,由此质疑校车超载也就顺理成章。
显然,面对这起事故的人数调查,当地警方措手不及。当初公布的29人这个数字,只是“当时确认在车上的人数”,但我们都知道,事发之后,幸存的学生会走动。目前这41个人的数据,是根据“录像中从厂门口经过的孩子有18人,加上医院的23人”得出来的。不能不说,这样的数据变化,有公众质疑其调查的规范性,是在所难免的。
如果说,在最初的事故人数调查,因为紧急而可能出错,那么,在事故过去几天后的调查,就应该做到准确。但是,直到现在,到底车载多少孩子、是否涉嫌超载也说不清。
对最初29人数字的公布,我们其实是可以给予理解的。忙中出错在所难免。即使不是出错,也因为事发突然而匆忙,不可能把诸多事实都弄清楚。但另一方面,公众希望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这就成了一对矛盾。化解这对矛盾的办法就是避免绝对。
一起突发事件的发生,即使调查者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而不是想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可能对事件迅速全部了然于胸,完全了解真相必然有一个过程。任何一个事实真相的揭示,都需要时间。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公布动态性的事实,不必把话说满,自己知道多少就说多少。随着事态进展,事实会有出入更正,这个讯息也应传递给公众。这才符合事实真相揭示的规律。违背这个规律,当然就会招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