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谨慎使用安监局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应谨慎使用安监局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读了2010年3月20日第三版刊登的《安监局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一文,读后本人认为应谨慎使用安全监局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其理由如下:
一、安全生产执法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规定的不能做,这是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监局文件在某种情况下,只能做为规范企业的指导性文件,用来做处罚依据,就有些欠妥。如果能用安监局文件做为处罚依据,那这样的话,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就出台一个文件来作为执法依据,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安监部门乱作为、乱执法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必须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要求,如果说只是违背某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法律法规对这一违法事实没有明确规定,强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就不能令人信服,也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那么可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如果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由地方安监部门制定相关文件作出某些规定,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处罚决定,否则还是谨慎一些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