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亟需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亟需法律保障
--浅谈目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主要问题与对策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自从2009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文件》(安监总政法[2009]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安监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工作都在摸索之中,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减少企业负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维护业主、从业人员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企业、保险、从业人员多方共赢。
第一,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避免“政府买单”现象发生。近年来,一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常出现企业不愿意赔付或者无力赔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不激化社会矛盾,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最终处理的结果往往是“政府买单”,成为事故善后的处理者,为事故发生企业承担巨额的赔付资金和救援资金。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可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有效地集中起来,一旦企业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进行及时补偿,提供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了“政府买单”,将大大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将促使政府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及时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往往需要为事故救援、伤员、死亡者及其家属提供巨大赔偿,而这种赔偿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时企业往往拿不出这么多资金,而引入保险机制后,就为企业的赔偿提供了一条新的资金渠道,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投保情况及时提供救援、赔偿资金,这样大大化解了企业因事故而承担的压力,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赔付负担,也能使企业经营迅速得到恢复,尽快地正常进行生产。
第三,及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保障。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机构直接参与责任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事后救助,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迅速赔偿,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责任保险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保险机构的新业务,是在新的领域开辟了新的保险事业,从而为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二、当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目前,由于现在还处于试点或推广的初级阶段,在推广和试行中,发现了许多方面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刚刚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还没有显现,致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识不够,还没有认识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首先,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一些糊涂认识。有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还存在着一些糊涂认识,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必要,多此一举;还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安监部门和保险公司变相向企业摊派要钱,其次,缺乏风险意识,心存侥幸。有的企业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我们的企业不会出事,不想参保。由于企业存在着种种错误认识,缺乏正确认识和风险意识,因而导致他们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积极、不主动。
二是由于一些企业缴纳了其他保险,不愿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其他险种,他们认为有这些保险险种作保障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参加安全生产保险。
三是缺少法律法规做支撑,推行困难。虽然国家、省、市都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也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文件,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它们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除煤矿、建筑等几个少数高危行业外,其他高危行业没有明确的责罚规定,致使安监部门在执法上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执法无力。
四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具体的险种、险额和保额的设置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操作困难。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刚刚推行,在某些方面难免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如:对企业的规模、参保的人数划分的不够细,致使保费的费用与参保的人数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人数多与人数少都缴一样的费用,相差太大;险种不够多,不够灵活,缺乏自选性。
三、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对策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下大气力,全力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让安全责任险工作切实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企业投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动员会、座谈会、发放宣传册、明白纸、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使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使企业自觉地参与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来。
2、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法律管理的范畴,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从立法上加强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约束,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在修订《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有责有罚,责罚对应,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提供坚强有力的依据,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建议地方立法,在目前无法依据的条件下,各地方政府要加快立法步伐,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之中,尽快消除法律障碍。
3、建议出台更灵活的保险险种,适应各种企业的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的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参保人数等方面确定灵活多样的保险险种,细化投保保费标准,科学合理设置保费费率,满足各类企业的投保需求。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备条件。以换发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为契机,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条件,对没有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行政许可,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已经开工建设和生产的企业要尽快参保,达到许可条件;对拒不参保者,按照安全投入不足或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处理,并取消企业评先树优资格。
5、齐抓共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要建立安监、人力资源(劳动、人事)、经贸、保险机构等部门联动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定期联系,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在推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实施。特别是保险机构要与安监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强化交流沟通,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共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向纵深推进。
6、制定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一是制定优惠的保费政策。对获得各种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企业,要根据获得的称号的级别,给予一定的优惠,适当降低保费比例。二是对虽没有获得荣誉称号,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连年没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也要给予适当的优惠,降低一定的保费比例。三是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照其他保险(如科技、农业)的模式,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文已在<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第四期上予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