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严格考核问责 严打非法违法 |
——九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
难事必作于易,大事必作于细。只有严格细化分解、督促检查、奖惩落实,才能保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自2004年起,我国建立起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这一体系运用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方法,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了两个负责制的进一步落实,减少了伤亡事故。有鉴于此,《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事故问责,从“三不放过”到“四不放过”、三条基本要求,我们已经积累了诸多经验,法律法规逐步完备,效果显著。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通知》加大了对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问责力度,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通知》规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这一规定,突破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界限,加大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罚力度。对于那些在安全生产上不认真、不负责、不落实的企业负责人,也具有很强的警戒作用。
《通知》还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即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通知》的这一规定,让“黑名单”制度有了相应的挂钩联动制度和限制制裁手段,将处罚进一步落到了实处、打到了痛处。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通知》第11条专门就“打非”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要对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规的权威性与震慑力就是通过有效、有力的惩处来体现的。《通知》规定,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上述规定,正可解决调查不及时、惩处不严厉、问责不落实等问题,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推动企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我们要以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有利契机和强大动力,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提高效率,在抓落实、见实效上狠下功夫,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