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复习大拼盘--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1、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安全: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了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有两个特性:一是人们不希望发生;二是产生了人们不期望的后果。
★5、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7、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8、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9、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统称,它是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法规、技术、设备与设施、组织制度、管理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所有措施、活动和事物。
★10、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二节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11、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从18世纪大机器代替手工劳动起,事故开始增加;20世纪以后科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复杂化,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和标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1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与原则:
原理是对客观事物实质内容及其基本运动规律的表述,原理与原则实质内容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对应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从生产管理的共性出发,对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质内容进行科学的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所得出的生产管理规律。
原则是根据对客观事物基本规律的认识引发出来的,需要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安全生产原则是指在生产管理原理的基础上,指导生产管理活动的通用规则。
□13、原理: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
★14、原理与运用原理的原则:
原理 运用原理的原则 系统原理动态相关性原则
整分合原则
反馈原则
封闭原则
人本原理动力原则
能级原则
激励原则
预防原理偶然损失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3E原则
本质安全化原则
强制原理安全第一原则
监督原则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15、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现状:
一是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在10万人左右,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总体现状是事故起数有下降趋势;
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得到了加强;
四是安全生产技术得到了提高;
五是安全生产引入了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建立了系统化、科学化的职业病安全健康体系。
▲16、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17、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18、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的职责:
班组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的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节 安全生产投入□22、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原则;二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原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为主要依据。
▲2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一是编制的时间;二是计划内容;三是编制计划的布置;四是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五是计划的审批;六是计划的下达。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24)小时,每年再培训16(8)小时。“三危”(其他行业)
二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与安全文化知识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24)小时,每年再培训16(8)小时。“三危”(其他行业)
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新从业人员培训24小时,危险性大的行业和岗位48小时。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厂(矿)级: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2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可采用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分析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28、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规章。
★29: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节 安全生产检查□30、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一是定期安全检查;二是经常性安全检查;三是季节性安全检查;四是专业性安全检查;五是综合性安全检查;六是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31、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安全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仪器检查法。
检查的工作程序:一是检查的准备阶段;二是实施安全检查;三是通过分析做出判断;四是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五是实现安全检查工作闭环。
第七节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34、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
▲35、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原则及发放要求:(P40-P41)
(1)选用的基本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发放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使用前应做一次外观检查。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节 工伤保险□37、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38、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强制实行的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
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9、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与待遇给付: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作待遇项目的给付: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12个月,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3)工伤护理费: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3级,一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4)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可进统筹。
5)因工伤残抚恤金:对评定为1-4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此项待遇可进统筹。评定为5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也按月发给70%,评定为6级的,为本人工资的6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发给本人工资24个月,2级发给本人工资22个月,3级发给本人工资20个月,以后各级级差2个月工资至10级为6个月。进入统筹。
7)丧葬补助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此项待遇可进统筹。
8)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可进统筹。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亲属,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60月的幅度,具体有各省确定。可进统筹。
▲40、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41、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
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和征收办法有利于工伤预防;
三是征收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是事故预防的主要机制;
四是实行安全生产奖励机制;
五是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事故预防的职责。
注安试题网址:http://www.esafety.cn/blog/wll/66030/cmd.html?do=blogs&id=333&uid=6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