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机关干部诫勉制度
安监局机关干部诫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时帮助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的所有人员,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下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xxxx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三、诫勉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副科以上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仍无悔改表现的,必须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