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告诫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告诫谈话。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工作的抵触情绪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弄虚作假的,欺上瞒下,隐瞒事故隐患的;
(四)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敷衍塞责,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差点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
(六)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七)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三、告诫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告诫谈话对象按照干部管理原则进行,企业的厂长经理、各行政局的局长由区长或分管区长负责进行谈话,科长、主任、副科以上机关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
(二)告诫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告诫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安监局建立档案统一存放,作为干部考核考评、评先树优、实行一票的重要依据。
四、告诫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告诫谈话对象,要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二)需要告诫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安全监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确定,并填写《告诫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告诫谈话登记卡》中的“告诫意见”,对被告诫者提出整改期限,交安监局办公室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告诫者在整改期间的的落实情况,在告诫期满时填写“告诫结果”,对能按告诫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告诫;对在告诫期限内整改,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告诫谈话;经第二次告诫仍无悔改表现的,调整工作,降级或降职使用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