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应科学合理正确实施
问责制度应科学合理正确实施
2008年9月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出,接连发生了山西溃坝事件、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等,数百生命瞬间逝去,令人痛心,暴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令人愤怒。从而引起了政府的问责风暴,据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9月份通报了9起事故,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118名相关责任人。其中批捕或刑拘95人,免去了23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职务。先后有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等。这场问责风暴有效地制度性震慑了官员,安抚了死难者家属,平息了公众的愤怒,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在为这场问责风暴叫好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在问责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把握,正确实施问责制度。
一、正确理解问责制度,掌握问责制度内容。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从问责制度本身来看,问责制度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办事情况。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二是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是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科学的问责制度,把握好问责界定。实行问责制度要科学、合理、合法,要问责的对象准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对象,只要沾边的就要问责,应该事实求是,把责任细化,科学化,该是谁就是谁,该负责多少,就惩罚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数,只要出了事,就全体按倒。有些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可能差不多,但性质完全不一样,比如歌厅因为消防设施不达标,消防通道阻塞,失火导致大量人命伤亡,跟矿难同样的人命伤亡,根本就不一样。在这个世界上,有些行业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属于高危行业,尽管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减少事故,但完全杜绝事故,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同样是矿难,原因各有不同,失职失责者有之,属于天灾者亦有之。因此,事故的问责,应该有所区分,把责任算到细处,有多少,算多少,不能粗枝大叶,笼而统之。更不能因为民意群情激愤,需要有人负责,就扩大处罚的尺度。这样,才能做到让受责者口服心服,真正达到遏制重大事故的效果。
以安监工作为例。现实中的大部分安监局长(贪污腐败的除外),都想让企业整改隐患,做到安全生产。但是,有的企业仗着背后都有或多或少的背景、后台,(局长,或者市长,或者书记)。这些背景、后台无论哪一个关系都会撼动安监局长的位子。得罪了局长,同仁关系搞不好,评议就不过关,得罪了市长,安监局长日子甭好过,得罪了书记,恐怕安监局长当成当不成就是问题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昧的问责安监局长就不太合适了,应该问责哪些背景、后台。
三、健全问责机制,实行制度问责。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问责制度要程序化,要制定问责程序,对问责对象按程序进行问责,做到问责制度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就必须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严格的问责制。
一是必须建立与问责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细则、程序、配套法规,使“问责制”能真正有效运行起来,推动我们的干部、部门更负责任地运用手中权力,让企业、让社会不再因为种种决策失误而支付不必要的代价!“问责风暴”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官员一茬一茬地辞职,事故还是一起一起地发生。“问责风暴”不能吹掉大批官员被乌纱帽,就万事大吉了,必须及时总结,建立相适应的制度。没有制度撑腰,再好的县长也管不住一个集贸市场,再称职的总经理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井喷。
二是建立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关键在于确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上至国务院,下至基层乡镇政府;二是各种微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各类企业;三是各类劳动者或从业人员;四是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我们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各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决兑现行政问责,决不走过场。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预防机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它的偶然性,更有它的必然性。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处罚与问责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只有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那么就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其结果很可能是干部处分了一批又批,事故还会一个接一个地出。所以,用好行政问责制,还应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要全面推行绩效管理,通过科学、客观的绩效考评,提高行政绩效,降低行政成本。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方式、内容、程序和尺度,由突击式的“问责风暴”转为常规性问责,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正、规范、高效。
四、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