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以及现有企业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确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安全规划、安全距离确定方法进行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这些对于我们专业安全员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这个可接受标准,并非是单单一个标准,而是体现一个全民文化水准,无知则无畏,这是我们做专业安全的“悲哀”,“总局”能想到也是一种进步,我们必须认真的领会贯通。
相关术语“
定量风险评价:是对某一装置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可接受风险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风险:是指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
防护目标: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不同国家(地区)所制定的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身存在固有风险,会对周边居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下简称防护目标)带来一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设定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国家设定的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内。
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我国急需制定和颁布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合理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