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运输、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规划发展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检测、监控及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列入公司计划。
(三)安全环保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装备部: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计划检修、抢修工作;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校验。
(五)物资供应公司、物资配送中心: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装卸过程负监督管理责任。
(六)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全面负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一)安全环保部应当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二)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
1、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储存、生产、使用的设备设施、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论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物质保障等内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2、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要建立岗位、班组、车间、厂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作好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3、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区域设置自动检测、报警、通讯等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4、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生产岗位操作技术规程的培训,取得相关资格方可上岗独立操作。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危险源的化学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备用。
(五) 液氨残液必须外排时,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经中和池中和,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公司循环水系统。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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