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相关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用外来相关方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项目建设、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等;
2、经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或商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学生实习培训等。
第四条 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原则
1、“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合同或项目的承办单位应负责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2、“谁接待,谁负责” 的原则。凡公司各接待单位应负责所涉及的相关方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3、“属地管理”原则。凡有相关方人员进入本单位现场,所在单位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业务涉及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向相关方传达、宣传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进入厂区或施工前履行告知责任,必要时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签定合同中,应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双方责任义务条款。
一、公司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单位对相关方安全管理效果跟踪检查;负责与相关方签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来实习及参观人员进厂前的安全教育;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动用能源的安全审核。
(二)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参与招标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安全环保、消防、设备等方面相关资质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确认审核,以优先采用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方产品和服务为原则,并做出评估,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三)武装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单位对相关方的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效果跟踪检查;负责与相关方签订《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协议书》;负责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审核。
(四)装备部负责对备品备件供应、设备设施施工、安装、调试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等管理;负责动用设备、设施的安全审核。
(五)物质供应公司负责对原、辅材料供应相关方进行登记,负责对重点供应方函寄告知书和《公司相关方调查表》,实施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施加影响。
(六)物质供应公司、物质配送中心负责对运输承包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检查。
(七)销售公司、机电设备修造公司负责向公司产品、服务的合作方、运输方实施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施加影响。
(八)项目管理部门在与相关方签订外来施工合同前,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提出整改,对可能造成生产事故和污染事件而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相关方停止施工,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九)施工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执行《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凡在公司统一工作时间以外的时段有外单位人员进入的场所,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必须派人跟班值守。
二、相关方管理职责
相关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公司各单位内活动的相关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执行《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协议书》,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如隔离带、防护栏、安全通道等),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施工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二)运输承包相关方在运输危险物资进厂前应向武装保卫部申请并登记存档,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程序》执行,危险物资送达相关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三)外来实习人员(包括实习、代培、参观的大学生、技校生和其他企业的实习员工等)进入厂区必须执行《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由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厂、车间、班组进行相应的级别的四级安全教育;武装保卫部负责对外来实习人员进入厂区资格的审查。
(四)外来实习人员进入厂区,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由接待单位和实习单位派专人带领,沿指定路线列队行走在安全通道内,严禁拍照、查看现场资料、逗留等行为。
(五)须进入各单位、车间、班组实习人员,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实习;确因工作需要,须进入危险场所及要害部位的实习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专人带领进入,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六)各类参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由接待单位派专人陪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沿安全通道行走,严禁拍照、查看现场资料、逗留等行为。
(七)提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现场,如需查看产品,应由接待单位派专人陪同,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相关方除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治安、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关方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各站房和要害部位必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并有单位人员陪同;相关方人员进入配电站、空压站、油库、化工库、液氨站等危险部位,必须履行进出登记程序。
(二)相关方施工作业区域的设定、警示和隔离
1、作业区域的设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避免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交叉作业。
2、在公司道路和厂房内施工,必须用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和隔离施工区域;在无法封闭和隔离的情况下,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
(三)有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四)动用明火作业或其它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作业,必须向武装保卫部申请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在工程现场配置适用的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清除动火施工区域的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
3、安排专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动火结束后,检查并清除火源,方可离开现场。
(七)作业现场的电器设施、线缆和接线装置不得有裸露和破损,取电、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电器使用的安全标准。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九)未经授权,严禁动用本公司的任何设备设施或其它资源。
(十)相关方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和安全,严禁将施工物资乱堆乱放,形成安全障碍。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公司将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公司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相关方责任追究
1、因相关方原因导致各类事故发生,公司将追究相关方的违章处罚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重大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2、相关方违章处罚参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