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物品泄露和不正确使用而对员工安全造成危害及对环境产生影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
第四条 凡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有关人员必须接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协助做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物资供应公司:负责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审核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三)物资配送中心:负责对进厂的危险物品进行验收入库、储存、发放,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四)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危险物品储存、使用中所需各种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对民爆器材的储存、使用、处置等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对进入公司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安全性的审核。
(五)装备部:负责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
(一)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应当定期检测。储存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牵头进行,并备案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保证帐物相符。剧毒物品须注明用途。
(五)危险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必要时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六)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七条 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依照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程序》、《污水排放控制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危险物品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按《公司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公司制度规定上报公司。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