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日常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设备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以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 定义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第四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6.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
第八条 培训教材及培训大纲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方法、事故案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保证其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更新,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考核和办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规定及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装备部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复审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1次。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二)复审首先由本单位审查其资格,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由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统一管理;
(二) 凡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持有效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在公司所属范围内调换工作单位的,可继续从事原规定的特种作业,但需从原单位转出其档案交调入单位备案,并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分别按规定报告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凡从外单位调入公司所属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报送安全环保部进行确认、备案。
(四) 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工外出服务需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需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由外出施工单位安全员领取,外出服务工作结束返厂后,应及时归还,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
(六)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劳务工,必须持证上岗。已经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所在单位要负责审核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符合作业要求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因工作需要新取证的,写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劳务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纳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七)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到相关单位备案,并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环保部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理除外):
1.超过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环保部注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理除外):
1.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退休的;
3.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十)离开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