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把“罗盘针”亦作“ 方针 ”,比较切合释义。梁启超先生 “认定方针,一贯以行之,必有能达其目的之时。”其定义方针其精髓,后人应遵守。
我们的安全生产方针已认定,我们贯彻了吗?我们达到其目的吗?我们大家肯定都是“质疑”声。我们达不到目的而制定的方针,为什么还在应用呢?没有人质疑,没有人反驳,没有人研究和探讨。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什。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和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不断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 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人、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在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安全生产方针我们40年增加了4个字:“综合治理”,证明我们40年在摸索,在试验,在“积劳成疾”的发展。出现问题以后再“综合治理”,那么我们方针中提到的实行“安全优先” 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预防为主”又能起到何等级别作用,又有何等意义存在。
方针不过是一道“考试题”,冠冕堂皇的语言,那也就不是一个阶段的“方针”。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