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折服美国数学家:伯克霍夫对事故定义的描述,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比如:上海2010年11月15日大火,做为一名专业安全员除了关心伤亡数据外,更多的想知道失火的真正原因,对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事故的说法,是不屑一顾的,也不值得煞费苦心去推敲的。他们关心的事故发生前的一些故事,他们为什么动火焊,动火焊前给谁汇报了,动火证开了没有;当时他们都在想什么?他们为什么敢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动火,为什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公安人员和监察人员都问些什么?他们的家庭、年龄、学历、受教育情况等等。就是想了解事故周围人在事件危险激发一瞬间,所有在现场管理人员都在干什么。这些是很难了解到的,只有了解真正真相的当事安全员用故事叙述出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上述这些《办法》也好,还是这些《条例》也好,只是它的外因,难以扑捉到其事故的实质,难于举一反三,查清事实真相,教育员工心服口服,真正起到受教育的深刻程度。因为我们在查出事故中过于“八股文”了,人情味欠缺,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习惯性违章,重复性事故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这证明了我们在事故查出过程中的“幼稚”和“无能”,还是停留在“严防死守”上,停留在所谓的专家手里。“恐吓”加“大棒”解决不了安全第一的问题,反而更增加人们其逆反心理,更加助长了个别领导的急功近利心理。没有安全员这个陪审团,安全事故的查出还是一个“听天由命”,冤的冤死,沽名钓誉的还在延续,安全生产这条路该咋走还是咋走,吸取教训还是停留在纸上。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