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我的无知,也可能是我的“吹毛求疵”,也许是网络错误,因为单位从来不购买国家正版【GB】标准,这也是造成知识产权恶性循环的后果,跟企业编写标准工作态度一样一样的,都是得过且过,完成任务了事。近期颁布即将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出现一个错误,在临界量(吨)的计量单位上仍然用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大写“T”,在说明指标中用正规的法定单位小写“t”;也许出现了一丁点错误,我感觉这是一个恐怖的信号,国家标准出现“差错”是一个什么感念,全国人民都在“麻痹大意”。
《计量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4年1月20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国家标准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六个方面:
1、统一全国的术语、符号、标志、信息分类编码及技术制图等,为各个行业提供准确一致的技术语言。无论是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研教育乃至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活都需要准确一致的技术语言。如统一的概念及其定义,统一的图形符号,统一的安全标志,统一的产品代码以及统一的计量单位,以便于大家互相交流和统一理解。
2、统一规定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产品质量标准,为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3、统一规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们活动的基本规范,以防止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侵入。
4、节约人力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
5、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
6、保卫国家安全等。
无论是美、英、法、德、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一个适应其国家发展需要的国家标准体系,都有他们的国家标准,如ANSI、BS、NF、DIN及JIS等标准,但是这些国家标准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水平上都不是其国家标准体系主体。这些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都是数量浩大、水平比国家标准高的企业标准或协会标准,而国家标准只是这些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石,即进入这些国家市场的准入依据。
国家应强制单位购买一定数量的国家标准【GB】,这是验证企业工作标准的一种职责体现,一个企业的文化道德规范。这个标准那个标准,这个机构那个认证公司,你们是否检查过企业购买过国家标准,他们重那来的标准,谁来验证。久而久之,一个“约定成俗”标准在社会上流行,国际标准变成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变成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变成了“乡镇企业”标准,好比“北京市”变成了“北京县”。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