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抓好督促落实。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基本要求和目标。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首先要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也离不开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本条中的“督办”,是指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从过程到结果都要负责,确保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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