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党是领导一切的。各级党委政府中,书记是一把手,那些省长、市长、县长只是二把手。安全生产也是这样,县长和主管安全的副县长想搞好安全生产,但不当家。书记当家,但不管安全,也没有责任。当然出事故以后处理县长,不会处理书记。因为书记没有党纪国法规定的责任,处理也没有依据。所以,最近全国上下都在提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首要的是有明文规定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写不进去,因为那是国法。要规定书记的责任并追究其,只能是党纪。换句话说,应该由党委发文,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但是谈何容易,书记就没有管过安全,你让他签发文件给自己头上套个紧箍咒,很难。所以在全国没有见到这样的文件。
所幸河南省办到了。在前不久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和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整治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行政副职除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
------把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在政府目标、企业业绩和领导干部任期履职实绩考评中的权重。
------建立市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绩效月台账、季通报、年考核机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把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一起重大或两起较大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使用。
这样,就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的要求。追究时候就方便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