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
按照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安监所只能受县级安监部门的委托,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在乡镇安监所接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值得思考。
一是委托监管和执法的法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时,务必明确委托的法定依据,把握被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所的性质和条件,决定委托的事项。
二是委托监管和执法的法定权限。不论是依据法规还是规章,乡镇(街道)安监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确委托监管和执法的权限范围。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给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委托给乡镇(街道)安监所这需要县级安监部门法制部门仔细研究。执法处罚取决于委托的范围大小,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到哪一范围等等,都要详细界定。
三是委托监管和执法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安监所作为被委托监管和执法部门,必须接受委托部门的业务领导。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管监察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的规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制度,通过监管业务考核、监管执法案卷评比、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升安全监管和执法水平。
四是委托监管和执法的文书使用。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委托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县级安监部门承担,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必须以委托安全监管监察部的名义进行,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监管监察部门的公章,严格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层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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