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监管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乡镇(街道)安监所作为最基层的安全监管机构,由于体制的因素,“出身”于乡镇(街道),是乡镇(街道)的工作部门,承担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的职责,接受县级安监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做了规定)。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必须明确正确处理上下左右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
一、科学定位,理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乡镇(街道)安监所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安监所只能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个工作部门,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职能站所。按照国家三定方案的规定,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因此,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安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监管监察的主体是哪一个,是代表乡镇(街道)还是委托机关。
二、依法行政,明确与委托部门县级安监部门的关系。委托执法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乡镇(街道)安监所接受委托进行执法,必须明确县级安监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在委托职责范围内执法。因此,安监所在委托执法时,必须转变身份,安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乡镇(街道),更是县级安监部门,使用的文书必须是加盖县级安监部门公章的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时,牢牢把握处罚权限,必须遵守处罚时限,及时到县级安监部门审批、备案。
三、加强协调,明确与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关系。乡镇(街道)安监所在日常监管监察过程中,与乡镇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部门联系频繁,尤其在联合执法时更是如此。同样作为乡镇(街道)部门,协调好与它们的关系,指导、督促它们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安监所承担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必须把握好度,明确自己的地位,一定注意是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在行使职权,不是安监所,更不是县级安监部门委托执法。
四、坚持领导,明确与县级执法监察机构的关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乡镇(街道)安监所受县级安监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其业务领导。因此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要自觉接受县级安监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按照上级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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