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签收工资时摔伤也是工伤
案情:岳某是佛山某抛光砖有限公司的抛光车间上砖工,分早晚两班,每月10日和25日换班,2013年5月10日岳某换班休息。5月9日,单位在黑板公布栏通知转班时间,并通知“明天下午2:30各员工带本人身份证、厂牌、居住证收取工资”。
5月10日,岳某到单位财务室排队收工资,签名时突然晕倒在地,头部撞在地面上受伤,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公司认为伤者受伤害情形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情形,不认为工伤。
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佛山人社部门认为,岳某突发疾病晕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岳某突发疾病引致倒地受伤时虽不在日常的工作时间内,而职工按单位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签收工资,显然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故应视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情形,故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晕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的情形,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
保安员下班后 救火受伤算工伤
案情:伤者欧某是佛山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去年8月16日,下班后的他开摩托车前往季华大桥途中,在瓷海国际C区某陶瓷有限公司展厅门口,发现一辆停放的面包车着火燃烧,他打电话通知保安经理后到保安室拿灭火器去灭火。因车从内部自燃,灭火器从外部灭不了火,打烂车窗玻璃后用水枪也未能全灭车内火焰,他伸手进车窗打开车门,让其他保安队员喷灭余下的火种,右手被车窗玻璃割伤,诊断为右环指挫裂伤。事后,因为救火受伤被确认见义勇为,但欧某物业公司不承认欧某本次受伤为工伤。
认定结论:视同为工伤。佛山人社部门认为,职工参与抢险救灾,虽然可能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直接关系,但这种行为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与保护,职工因此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保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限制,因此视同为工伤。
案例
工作时离开岗位发病死亡不属工伤
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门卫朱某,2013年3月22日晚,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到石湾工农路20号之四的某无名物流公司,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当他看电视时感觉头痛,并开始呕吐、抽筋。物流公司员工见状,立即拨打110求助,随后被120送往禅城区中心医院抢救。因病性危重、生存机会渺茫,家属放弃抢救,3月24日7时40分宣告临床死亡。
认定结论:不能认定为工伤。佛山人社部门作出朱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朱某的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应视同为工伤,随后申请行政复议。佛山人社局认为,朱某发病地点不是其工作地点及范围,朱某发病地点也不能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延伸,发病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在其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
违反单位制度造成伤害也算工伤
案情:女子刘某是禅城某服装销售部员工,日常负责服装销售及送客人物料到修改点进行修改。2012年12月2日,她送物料到加工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脚受伤,左胫骨平台骨折。2013年2月5日到人社部门受理该工伤认定,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但该公司称,刘某受伤属于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擅自离守送物料到加工场并非刘某工作范畴,刘某违反用人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认定结论: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受理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人社部门认为,工作场所除了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外还包括职工来往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销售员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工作的必经区域,应当视为刘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续,属于工作场所范围。
(张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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