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未回家
去相反方向接孩子
周先生系开发区某纺织公司的职工,家住开发区某小区。周先生的居住地距离其所在公司约5公里,距离其儿子所在学校1公里,但公司和学校位于周先生居住地的相反方向。
7月的一天,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下班,虽然路过其居住的小区,但没有进去,直接去相反方向的学校接孩子回家。就在他去学校的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脚踝部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先生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8月下旬,周先生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下班途中,应该属于工伤事故。
下班路线变化
出事故能否算工伤
周先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因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只是下班后没有回家,而是去学校接孩子,这也没什么错吧?那么,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呢?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周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关键是周先生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在合理路线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则规定,《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在本案中,周先生在事故当天从公司下班后经过居住的小区未进入,直接去与单位相反方向的小学接孩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在公司和其住处的正常路线之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最终,周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未认定为工伤。
合理路线认定
劳动者须看清规定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在认定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中,对于“合理路线”的判定难度很大。职工上下班路线一般是指往返于居住地与单位之间的路线,但职工在此过程中从事短暂的、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事务,可结合实际判断是否具有路线的合理性。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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