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酷暑高温下劳动,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法律应该保障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拒绝工作权。
凡是工作环境中存在危害或危险因素的,用人单位理应积极消除危险。
劳动者的善意是在高温环境下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必要前提以及正当基础。
今年夏天,我国许多地区频繁出现高温天气,多家媒体报道了劳动者因拒绝在高温下工作而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在酷暑高温下劳动,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法律应该保障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拒绝工作权。
健康和安全危险是行使拒绝工作权的条件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危险或危害的存在。如果工作环境中不存在危险或危害因素,劳动者无权行使拒绝工作权。(2)用人单位积极违法行为的存在。如用人单位没有积极违法行为,则劳动者无权行使拒绝工作权。不过,从二者的逻辑关系来说,危险本身的存在并不以用人单位积极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从职业健康法理而论,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前提条件仅为存在危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因素。
凡是工作环境中存在危害或危险因素的,用人单位理应积极消除危险。若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消除了危险或危害,那么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了。高温意味着对人体伤害的风险,一定高温形成不安全的生产条件,也是诱发职业病风险的可能物理原因。对于高温下的危险程度,一般劳动者是很难认识到的,需要通过一定渠道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共平台的天气预报信息系统向劳动者发布该类信息,政府机构也可以在特定的公共场所适时公布气温变化信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在工作场所公告气温信息,以便劳动者能及时知晓气温变化情况。
行使拒绝工作权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这不仅是减少劳动纠纷的必要,亦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危险或危害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尚没有对劳动者面临诸如高温情形下行使拒绝工作权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者行使拒绝工作权的程序性规则应该集中在三个方面:(1)劳动者需要遵守特定危险通知及消除程序。劳动者认为面临危险或存在危害时,必须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并就该工作环境作出说明。用人单位必须立即调查该情况,拒绝工作的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的调查结果的,可以继续拒绝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处理。(2)危险消除的认定需要具有透明度,以确保公信力。无论是用人单位对危险的调查还是劳动监察部门对危险的调查,必须有劳动者本人或者下列人员之一在场进行,即代表劳动者的联合健康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者健康安全代表,或者工会成员,或者多数工人已经选择某特定的工人代表。(3)用人单位利益保护的灵活性。一方面,在用人单位调查和消除危险期间,拒绝工作的劳动者尽可能待在工作场所附近安全之处,便于用人单位或劳动监察人员调查;另一方面,在等待监察人员调查作出决定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另外的劳动者做被拒绝的工作,但同时必须告知接替的劳动者该工作被拒绝的原因,并且该告知必须在代表劳动者的委员会成员,或者健康安全代表,或者基于知识、经验或培训之因素而推选出的劳动者代表在场时进行。接替工作的劳动者同样享有第一个劳动者所享有的拒绝工作权。
劳动者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拒绝工作权的行使在主观上必须为善意。劳动者的善意是在高温环境下行使拒绝工作权的必要前提以及正当基础,其内涵包括:(1)善意的告知义务。在可能的情形下,劳动者已经要求用人单位消除危险而用人单位未能做到,告诉用人单位在危险没有消除之前自己将不从事该工作。(2)善意地相信危险确实存在。劳动者由衷地相信现实危险的确存在。(3)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存在真正的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4)不因工作场所存在危险而离开。劳动者应待在能够确保其安全而又距离工作地点最近处直到接到用人单位命令离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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