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进程的回顾
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的进程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煤炭工业法制建设的起步发展阶段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阶段。1994年至2004年的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视并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逐步填补了我国煤炭工业法制的空白,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页。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是以煤炭工业法制建设为重点和先导的。
2001年至今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阶段。21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系统化建设的新阶段。在短短5年间,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和修订、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立法就有1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还制定了《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制定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等立法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8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日常安全管理、工伤保险等内容,从各个方面对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 3)高危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制度
这是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而建立的特殊安全准入制度,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通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从源头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这项制度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的严格管理,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以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在赋予从业人员求偿权、知情权、监督权、拒绝权和避险权的同时,设定了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致性。
(6)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资质、权利和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中介机构有序参与社会化安全中介服务活动。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内容,强调了事故防范预警机制的积极作用。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追究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功能。
安全生产法制的主要特点
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从起步到全国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实现了“8个转变”。
(1) 管理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史跨度极大。要适应新情况、新形势,必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思想变革。我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认识和理念是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得以深化和形成的。观念转变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治国行政观念的转变。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主张、方针、政策不仅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贯彻,更要通过既定的法律规范加以固定和推行。只有依法设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去推动法律的实施,才能逐步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2)管理方式上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依靠政策、法律法规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制定规则规范,二是实施监督执法。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这是一种更超脱、更高层次的间接管理方式。
(3) 管理体制上由专项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
《安全生产法》将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职责和监管手段法律化,依法确立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体现了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国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强化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4) 管理机制上由短期机制向长效机制的转变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主要是解决当时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不得不采取一些临时的、应急的管理措施,那么新世纪以来则以构建法律制度为基础,以完善长效机制为重点。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已经建立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事故隐患防范机制、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联合督察执法机制、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等等。
(5)管理重点上由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多数私营、民营企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很少,有的甚至不投入,因而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事故高发。过去安全生产是法制的薄弱环节。国家安全生产立法与时俱进,将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高发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大了法律规范的力度。
(6)管理手段上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
随着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渐增强,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由不认识到认识、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自觉到自觉,法律手段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7)管理环节上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以往政府抓安全比较注重事后处理,忽视了事前、事中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治标不治本。现在重视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强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注重抓基层、抓基础,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积极的、主动的、预防性的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使被动应付的局面正在逐步改变。
(8)管理规范上由法律规范向技术规范的转变
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也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善安全装备,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既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又要有科学的技术规范,两者相辅相成。安全技术规范逐步法律化,既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又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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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疆的,能否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程PPT+备课讲义3-10"发给我共享呢。谢谢您对安全教育工作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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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45234602 希望能加我为好友,给你多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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