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肇事者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还需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许多外界因素,如救护工作,为了生产而急于清场,与事故有关人员和群众围观等都会给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变动、走样。间隔时间越长,影响事故现场的变动、变化的外界因素越多,现场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其结果会造成事故现场破坏严重,直接影响调查人员对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者的调查。事故现场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事故现场甚查,事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于找到,不宜查明事故的原因,直接影响事故结案速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十分重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除了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外,还要求助当地公安部门或驻军来完成这一任务。
一、事故现场保护的任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第二条规定:“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就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1.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事故现场保护的任务就是要在现场勘查之前,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为此,必须根据发生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要无故进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上的任何物品。有关人员在执行保护事故现场的任务时,必须做好现场勘验的准备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报告人对事故现场的情况,很少能够回答清楚,而所陈述的内容,有时又与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因此,企业安全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之后,一般应先赶赴出事地点,通过在现场周围的实地观察,对报告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只要情况基本属实,即可按发生事故基本情况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
保护事故现场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要根据发生事故现场的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然后组织安监(检)人员、治保人员、或者保卫人员在保护区周围设岗警戒,把事故现场全部封锁起来。要让所有已经进入保护区的人退出去,对于原在保护区内干活的工人,包括事故肇事者,要有组织的动员他们撤离保护区,或者撤离到保护区不重要的部位,同时禁止一切人,包括受害人的家属、亲友,以及承担警戒任务的干部、群众等再闯入现场保护区内。安全管理人员在核实发生事故经过的情况,确定保护区的范围,清退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以及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必须进入事故现场实地观察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尽量避开事故肇事者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地方。移动尸体和现场上的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更不要把别处的东西带到或丢弃在事故现场上。
3.监视事故肇事者
在保护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收集事故肇事者及其下落的材料。对于已经逃跑的事故肇事者,知其姓名、特征、逃跑方向,要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时采取通缉、堵截等紧急措施。
4.收集事故基本情况资料
在对事故现场实施妥善的保护措施之后,安全管理部门即应抓紧一切时机,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向工矿企业领导和职工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了解谁在发生事故时在场,谁目睹了事故肇事者的情况,谁是发生事故的知情人等,同时听取发生事故单位领导和职工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肇事者的种种议论、猜测和反映。二、事故现场保护的方法:
无论是露天现场,还是生产车间,都必须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尸体、痕迹和残留物、致害物等不受破坏。如果因为自然的、人为的或者其他因素致使尸体、痕迹和残留物、致害物等有可能受到破坏时,应当另行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1.露天事故现场的保护方法
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在事故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进入。保护区范围的大小,应当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环境确定,原则上应当把发生事故的地点和可能遗留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包括进去。为了避免因保护区划得太小而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在开始时,不妨把保护区的范围适当划得大一些。因为适当地划大些,调查人员到场后还可以根据情况再调整缩小,一般并无妨碍;如果一开始划小了,痕迹、物证因此受到破坏,就无法弥补了。在具体掌握上,如果事故是发生在野外地质队钻机旁、采石场、砖厂和其他偏辟处所的,因为来往人员不多,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大些;如果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以及人烟稠密的地区,保护区的范围也可以适当缩小一些,但事故发生的中心场所和发现重要痕迹、物证的地点,一点要包括进去。保护措施也要因地制宜,范围较大的事故现场,可在通往现场的各个道口布置警戒,设置路障,禁止行人。现场周围岗哨之间的距离,以互相能够照应为度。范围较小的事故现场除应派专人看守外,条件允许的,可以在现场周围上绳索或栅栏,或在地上划出标界线,阻止行人撞入。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或者发生在交通要道上的事故现场,一般应暂时中断交通,派出专人指挥车辆、行人绕道而行。如系铁路或公路干线,过往车辆频繁,附近又无岔道可绕,调查组人员又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时,可在保护现场人员的监督下,允许车辆通过。如果道路上留有事故发生的痕迹、物品或者尸体,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就地保护起来。影响车辆通行的,要在记录原始状态以后,将物品或者尸体从道轨或者路面上搬走,妥善保存,等待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以免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生产。
2.对尸体、痕迹的保护方法
对于尸体的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对露天现场暴露在空气中的尸体,要用物体遮盖,以防日晒雨淋,加速腐败过程。避免尸体和尸体上附着的残留物、致害物等被散失。对于井下瓦斯爆炸及地面工厂火场中的尸体,如不能制止火势蔓延,尸体有被火烧毁可能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事故现场保存。如火已被扑灭,则可就地保存,不要移动。移动搬运尸体时,应当尽量用担架、门板等工具,避免因搬运不当而造成新的伤痕,沾染上新的物质或者使原来附着的物质脱落。对于运出的尸体,如无特殊原因,仍应按搬动前的姿势存放,以便勘验。
3.对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保护方法
对于事故现场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保护可采取以下办法:对生产车间内的痕迹、物品,保护人员一般不应触动,遇有特殊情况,如急救人命、抢救财物、排除险情等,必须进入事故现场或者必须移动现场上的某些物品时,应当尽量避免踩踏事故现场的物品。对于行走路线上已发现的痕迹物品,可用粉笔白灰就地画圈标示出来,以免后来的人不注意而破坏掉。对于必须移动的物品,在拿取时应选择适当的部位以免破坏原有的痕迹。对于暴露在生产车间外的痕迹、物品,已经发现且有被他人破坏可能的,可用粉笔、白灰等画圈标示,以便引起注意;没有发现的,或者虽已发现但无破坏可能的,不必进行现场搜寻和作标记,以免因此反而使现场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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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事故现场,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