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印发《在XXX开展“安全生产月”及积极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自2002年以来,已连续开展六届,通过活动有效地宣传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对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保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经公司研究决定在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宣传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总体部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为推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文化保证。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x“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三、活动主题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要紧紧围绕“隐患治理年”各项任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活动内容及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切实抓好。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要创新形式和内容,细致谋划,精心部署,务求实效,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1.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主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着重安全发展理念、“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等阵地,宣传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加强对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动作标准的培训,对典型事例跟踪报道,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对“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认识,让“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深入人心。
2.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工会和团委要积极组织上述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3.狠反“三违”行为
(1) 加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和规范。今年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XXX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加大“三违”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单位也要按照公司要求修订完善违章检查和处罚制度,对各类违章行为参照附录;对“三违”的主要表现,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针对本单位的具体“三违”表现,将岗位上曾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三违”行为制定详细考核办法,如“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立即解除职务;工人违规作业三次脱岗学习;以及具体处罚等”。
(2) 建立一套安全员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授予各级安全员巡查监管权限,明确巡查频次和记录要求。
(3)各级安全员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并正确行使权限,对生产现场员工、当班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以及作业活动中员工的行为、工装、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等进行巡查监管,记录完整。
(4)各级安全员立即报告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采取紧急行动,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发现、行动。
(5)制定不良作业行为(违章违规行为)处理、举报奖励等办法,建立员工的作业行为安全诚信记录。
(6) 定期对习惯性违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有针对性治理。
(7)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及作业流程的变更履行审批手续。
(8) 现场的作业活动符合作业控制的要求:遵循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
(9) 考虑风险认定与评估的结果,实行生产区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制度。
4、大力治理事故隐患
(1)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进一步识别岗位存在的风险,尤其是查找重点要害岗位或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故缺陷,制订切实可行的监控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安全处,投资立项进行治理,确保隐患治理的“五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真正到位。
(2)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根据风险认定和评估结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以下整改原则:
—对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部报告;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由生产部汇总并存档。
(3)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及培训演练。各单位要对已经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重新审查,修订完善不足之处。新项目在开工前要编制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执行。
5、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安全处定期编辑《工作简报》。各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安全处,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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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没有老板的支持,一切都是形式,我现在就有很深的体会,老板没这个概念,光靠安全员去努力,一切都是白搭,你管了这边,那边就有了问题,你管了那边,这边又有了问题!所谓人人抓安全,可能跟共产主义一样吧,可望而不可及矣!
(1)对国家、省、市、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发布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1)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3) 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8)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9)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一)下列为现场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四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为及时调换工种;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1)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26)随意倾倒枳热金属物品;
(2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1)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3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37)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