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发现劳动保护杂志第九期的一篇《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使用过期规范,于是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参加了劳动保护杂志的有奖评刊活动将错误所在向劳动保护杂志社发了邮件,未有回复,想不到的是杂志社在2008年第11期“有错必改”中的第5项“p92,中栏第8行 “JGJ46-88”应为 “JGJ46-2005”;第6项p93,中栏倒数第16行,“0.6”应为“0.7”本不想为此事再说什么了,但因为估计可能会助长不正文风的漫延,现将我的邮件一并登出,敬请同仁们评评:是延用了过期规范还是文字排版错误。
劳动保护杂志社:
我是一个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员,一直受益于劳动保护杂志,对于杂志的文章基本上都能进行认真阅览,确实使我能及时知晓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新的指示,利于我们能与时俱进地开展安全工作。
这次劳动保护第九期“职业安全”两个整版的篇幅,图文并茂刊登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章兴革同志的一篇《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文章,文章中对上海市2005年、2006年、2007年上海市的触电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数据可以反映出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管理有待于直一步加强且刻不容缓,但经仔细拜读后发现《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所延用的是一部过期规范:JGJ46-88,现在使用的是JGJ46-2005版。
本着对全国劳动者负责的态度我向贵社及文章作者提出我的一点个人的意见和看法:
1、作为文章作者是一位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知道JGJ46-88已更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更新总有他的道理,特别在安全使用距离尺寸更应严格执行,如: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JGJ46-2005将原来的(jgj46-88)中的0.6米改为0.7米,这也是新老规范明显的改动之一。
2、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专业工作人员将一篇误导读者的文章投于全国唯一的关于安全生产的专业权威杂志,并竟然能够全文刊登,这是值得疑憾的,要是章兴革为了职称升迁而为,那就更不应该。
3、从文章中统计的上海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触电死亡事故比例较全国更高的情况看,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延用过期规范也是造成上海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触电事故上升的原因,我认为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应该再深查一下,职能部门还在延用什么其他已经过期的标准、规范。
4、劳动保护杂志社在审查文稿时,出现如此大的失误,应该在近期本刊上向全国广在读者作一个说明,这可不是在文章中出现一个什么错字或病句。
以上几点是本人粗浅的看法,也是一个安全工作者应尽的责任,敬请谅解!同时敬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