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记者对2014年5起重大安全事件的问责情况进行了追访。“西安幼儿园给儿童服用处方药进展:公安和宣传部门表示无法提供具体处理结果;奉化居民楼坍塌致人死亡事故进展:当地政府拒绝透露政府部门被处分人员;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故进展: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尚待审核;上海福喜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进展:公安机关还在侦办中;昆山工厂车间爆炸致75人死亡185人伤事故进展:事故调查报告已形成,何时公布尚不知。”有的地方表示无法提供具体处理结果,有的地方拒绝透露政府部门被处分人员,有的地方称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尚待审核…… 吞吞吐吐,摭摭掩掩,这到底是为什么?
一是缺少责任追究督办机制,担当意识不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相关事项,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次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最后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实践中,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根据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处罚等,结案了事;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不同时发给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事故单位等相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追究最后一个环节上部门之间不能相互沟通,不能相互衔接,同时缺乏督办机制,缺少担当意识,都想充当老好人,最终使事故责任者逃避追责。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如果是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落实,因为可能牵扯不到政府官员,还好说一点。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往往涉及当地某些大小官员的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就起负面作用了,在情与法、权与法的博弈中,“法”常常是失败者,事故责任者不能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见怪不怪。
三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起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全文向社会公开,地政府要求所有事故调查报告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虽然公开了,但落实报告中关于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就很难做到主动公开了。因为落实对责任者的处理涉及监察机关、检察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等。谁来监督?一般公众几乎是做不到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媒体监督?由于少数不守规矩的新闻记者毁坏了媒体行业的名声,要想得到责任追究结果是很难的;即便正规记者也不可能始终跟踪报道事故最后处理结果,按行规来说“责任追究”已经没有什么新闻价值,远不如事故发生时的新闻更抢眼球。
四是两法衔接尚不完善,司法程序复杂。如果说两法衔接落实很好的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案卷全部上传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当地检察部门根据案卷内容,对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可以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衔接,最终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成为“漏网之鱼”。另外,即便是履行了司法程序,对事故责任者提起了公诉,到法院审判的时候,涉及到调查、取证、辩护等程序,如果事故责任者不服判决,又要上诉,再审再判,到最终判决,少则半年多则一载,出现“烂尾新闻”或“无头案”,再正常不过了。
总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决不能“不了了之”。只有多方协调联动,增强信息透明度,健全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强化担当意识,保持公平心态,公正司法,才能使事故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惩处。(139xo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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