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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与危险有害因素 | 2014-12-7 16:19:00


  隐患,是指潜藏或不易发现的危险或祸患,也就是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因素,是指决定事物发展的原因、条件;构成事物的要素、成分。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危险有害因素可拆分为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前者是安全评价的常用专业术语,后者则是安全生产检查常用语。危险有害因素就是危险源,危险源一旦失控,就成为事故隐患,就可能造成事故。比如吊灯,在地面上放着就没有危险,吊在顶板上有了势能,就变成了危险因素。如果吊挂牢固,势能被控制,就形不成事故隐患;如果因为吊挂不牢固,或因年久失修固定件老化,摇摇欲坠,就成了事故隐患,有可能造成事故。再比如尾矿库的尾砂(不含毒物),平放在地面一点危险也没有,如果堆积如山,具有了势能,就成了危险因素,一旦失控就是隐患,就有可能造成事故。

危险有害因素,是一个概括性的科学术语,外延比较大,它不一定是事故隐患;而事故隐患是比较具体的明显存在的,在考虑安全的情况下不可以接受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是生产系统内固有的,不可能消除干净;而事故隐患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消除的。比如,国家标准规定超过2m的登高作业,如果不系安全带,就视为事故隐患,系上安全带就不视为事故隐患,但其危险因素是不可以消除的。而1.99m的登高作业,其危险程度可以接受,不系安全带也不视为事故隐患,但危险因素仍然存在。再如,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国家标准规定,当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0%~80%时,总粉尘最高允许浓度2mg/m3,呼吸性粉尘最高允许浓度0.3mg/m3。如果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高于2mg/m3时,就是违返了国家标准,就视为事故隐患,而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等于或低于2mg/m3时,就不是事故隐患,但有害因素是仍然存在的。

在安全检查工作实践中,首先了解企业生产工艺、作业流程等,熟悉企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再结合有关事故案例,才能不至于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取得实效。(139xo201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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