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 本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作业、矿山采剥(掘)作业、
1.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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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监管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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