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新化县工农瓷厂非法生产炸药,导致原料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而发生爆炸,造成炸死11人、重伤2人、轻伤2人、炸毁电动机、粉碎机各两台,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该厂党支部书记朱某某,县轻工局局长王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115条、187条之规定,构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罪和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自1965年,该厂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就开始非法生产炸药。1981年6月9日,县公安局召开有该厂参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根据上级《关于切实加强爆炸器材管理的通知》精神,明确指出该厂生产炸药不合法,要求必须停产,转产或搬迁厂房。但副县长彭某某在县常委会上坚持让该厂生产炸药。王某某对6月9日的会议精神不但不贯彻执行,反而在7月2日审批该厂第三季度生产计划时,下达了炸药生产由厂里自行安排的指令。7月3日,王到厂里了解情况时,朱某某向其要求搞点炸药。王说:“只要有人要,你们就生产”。当了解到该厂不敢在白天生产炸药时,又说:“你们怕什么,白天可以生产,光明正大地搞嘛”!7月6日,朱某某竟置公安部门的决定于不顾,违反关于切实加强爆炸器材管理的文件要求和高温季节停止生产炸药的常规,动员、组织职工由生产导火线转为生产铵梯炸药,并擅自将铵梯炸药生产工序由原来的三次粉碎增加到四次。1981年7月15日22时许,负责第二台粉碎机的操作工伍某某,在粉碎第一堂料后,没有按规定清洗机器,就接着粉碎第二堂料。由于粉碎机高速运转、挤压、产生高温,使机身内部原料溶化结块,堵塞进出料口,形成密闭体,机内原料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而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非法生产炸药,严重忽视安全。朱某某身为厂的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中关于爆炸物品生产“须经省主管部门和县公安局许可”的规定,明知该厂非法生产炸药,不加制止;当公安部门明确提出整改决定后,拒不执行落实;违背生产常规,擅自改变铵梯炸药的生产工序,增加粉碎次数,使机身内部原料溶化结块,形成密闭体导致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王某某作为县轻工业局局长,对工农瓷厂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炸药的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给予积极支持,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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