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1 目的
为了加强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 杜绝爆炸事故的发生, 保障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 规定了爆破器材的运输、 储存、 领取、 发放、 使用及爆破作业过程控制核对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 引用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 《爆破安全规程 GB7622-2003》
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标准化规范 露天矿山 实施指南》(AQ2007. 3-2006)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爆破作业: 即是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 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爆破器材: 用于爆破的炸药、 火具、 爆破器、 爆破装置、 起爆器、导电线和检测仪表等统称。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爆炸器材, 包括各类炸药、 雷管、 导火索、 非电导爆系统、 电起爆系统、 起爆药和起爆器材;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 职责
1 各矿对爆破器材的领取、 使用及爆破过程控制的安全负责。
2 保卫科、 安全科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与培训的组织负责。
3 安全科对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4 计划科对爆破的技术支持负责。
5 火药库对爆破器材的运输、 储存、 保管、 发放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管理要求与方法
1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与运输
1. 1 爆破员每天根据当天爆破量亲自领取爆破器材, 不得他人代领, 发放人员要如实做好爆破器材领取、 发放的记录, 包括品种、 数量、 编号、 以及领取发入人员姓名。 领取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清退回库, 并做好退库记录。
1. 2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立即运往爆破作业地点,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上下班或升降人员集中的时间, 禁止升降爆破器材;u运输爆破器材经过竖井、 斜井井口时, 不准在井口停留; u 1. 2. 1 竖井、 斜井运输 用罐笼运输炸药,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u升降爆破器材前, 应首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信号要准确,卷扬操作要细心; u 用吊桶或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 升降速度不得大于 1 米/秒;u罐笼的升降速度不大于 2 米/秒; u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得超过两层, 层间要铺软垫; 除运输爆破器材的押运人员(爆破员) 和信号工外, 其他人员不得与爆破器材同罐升降。u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u
领到爆破器材后, 应将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两个专用背包(或木箱) 内,u爆破员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 u 1. 2. 2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夜间或井下,u爆破员应将爆破器材直接送到爆破地点, 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 人群聚焦的地方停留, 禁止乱放乱丢; u禁止装在衣袋里; 一人一次搬运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拆箱搬运炸药 20 公斤,背运原包炸药 1u爆破器材搬运人员要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2 箱(袋)。
2 爆破方法
2. 1 生产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爆破设计, 明确爆破方法各种参数, 爆破设计及爆破施工预案安全科、 报计划科审核, 并经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2. 2 爆破员根据爆破设计布孔, 凿岩、 领取爆破器材。
3 爆破作业
3. 1 装药
3. 1. 1 爆破员在爆眼装药前应对炮眼参数进行检查验收, 测量炮眼位置、 炮眼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然后对钻好的炮眼进行清碴和排水。
3. 1. 2 装药时要严格按照预先计算好的装药量装填, 总的装药长度不准超过眼深的 2/3, 装药炮棍应采用木制的。
3. 1. 3 炮眼装药后眼口未装药部分应用堵塞物进行堵塞。
3. 2 爆破作业应在公司规定的允许爆破时间范围内, 爆破员及爆破安全员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 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
3. 3 盲炮的处理
3. 3. 1 产生盲炮后, 应立即封锁现场, 由原施工人员针对装药时的具体情况, 找出拒爆原因,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盲炮一般可以采用二次爆破法, 炸毁法、 冲洗法等。
4 爆破器材的保存
4. 1 爆破器材库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并设置技术防范措施;
4. 2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 做到账目清楚, 账物相符;
4. 3 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 4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 5 爆炸物品丢失、 被盗、 被抢,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 6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 应当具备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条件, 并设专人管理、 看护,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
4. 7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 应当及时清理出库, 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 提出销毁实施方案, 并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5 人员资质与培训
5. 1 保卫科负责组织对爆破人员(爆破员、 爆破安全员、 保管员等) 的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在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作业。
5. 2 保卫科、 安全科每年组织一次对爆破员的爆破技术知识的培训。
6 检查
6. 1 生产单位安全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爆破作业进行日常的检查, 包括: 爆破器材的运输、 爆破时间、 爆破器材的临时存放、 爆破警戒与标识、 装药过程等。
6. 2 安全科在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与综合检查时, 应包括爆破作业及炸药库的安全检查。
7 记录保存
7. 1 炸药库所有记录由炸药库永久保存。
7. 2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由保卫科永久保存
7. 3 爆破作业安全检查记录由执行单位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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