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1. 目的
1.1 本规程的目的是:
1.2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
1.3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事故处理规程。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规程。
3.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3.1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3.2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3.3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加负荷;
3.4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3.5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4. 事故处理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
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
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4.1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标,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相互配合。
4.2各部门的值班长在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到他。
4.3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4.4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4.5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份,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4.6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例外)。
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许直接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员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不在此限)。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室的人员名单,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入口处。
4.7在值班人员负责的设备上,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 根据表计的批示和设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2.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力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应该特别注意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设备进行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于必要时起动备用设备;
3. 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①;
4. 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进行必要的修理。
如果值班人员自己的力量不能处理损环的设备时,应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修理。在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值班人员应把工作现场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切断电源、安装接地线、悬挂警告牌等等);
5.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而正确地报告直接的上级领导。否则,即使不是严重的事故,也可能因缺乏正确的协作而造成整个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混乱。
此外,值长在处理事故时亦应估计到值班人员可能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
1.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慌乱。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的处理,往往反而会使事故扩大。
在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它不了解,应再问明白。值班人员只有从他熟悉的领导人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始可执行。命令执行以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发命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接受命令的人,并要接受命令的人重复他的命令。如果处理事故的下一个命令须根据前一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则应等待接令人的亲自回报,不得经由第三者传达,也不允许根据表计的指示来判断命令执行的情况。
发生事故时,应仔细注视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在主控制制室的值班人员中,务必有人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特别是先后的次序)和与事故有关的现象。
1.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快慢,决定于判明事故原因或设备是否完整的迅速程度。在电气部分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是由于系统中的一个元件或最多两个元件发生了故障,故应力求不作试验即能判明事故的原因,使停电部分迅速恢复送电。
5. 事故警报和人员的召集
5.1在发电厂的主控制室内,应装有事故警报信号。
警报器声音的强弱和安装的数量,应以各有关人员都能听见为度。
5.2发事故警报的职责属于值长,值长不在时,由值长指定的代理人执行。
5.3在发生下列各种事故时,须发出事故警报信号:
1. 发电厂主要设备(锅炉、透平机和发电机)事故解列时;
2. 发电厂事故性的出力降低时;
3. 厂用电系统的周率和电压降低至不能保证厂用电设备所必要的出力时。
在发生其他一般性的事故时,不必发出事故警报信号,而只能把事故的情况向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报告。
1. 发生事故后,值长或值长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报告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
2. 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唤发电厂任何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长的命令即时到厂。
6.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间的相互关系
发电厂和变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是处理事故的指挥人,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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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留意厂用电的安全,想法保持厂用电源正常。
(3)事故发生后,根据表计、保护、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作出处理方案。处理中应防止非同期并列和系统事故扩大。
(4)在不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使设备继续运行。必要时,应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和威胁的机组上增加负荷,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5)在事故已被限制并趋于正常稳定状态时,应想法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之公道,让系统恢复正常。
(6)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7)做好主要操纵及操纵时间的记录,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和系统调度员。
(8)水电厂发生事故后,处理时应考虑对航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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