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7.开关箱中必须按规范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 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0.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1.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即使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符合规范要求。
12.手动开关电器只允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13.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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