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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守则.doc | 2009-4-13 9:14:00
  • 标签:学生守则 
  •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13 9:16:40
    章仁根读书要守纪,学生守则看一下.doc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2:59
    章仁根(一) 打架,斗殴的
    1,肇事者,挑衅他人,引起事端的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后动手打人者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持械打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偏袒或作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8,因饮酒而引发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犯有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列错误者,按处分较重的一种再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3:19
    章仁根(二)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及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1.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掩盖证据,提供伪证,窝赃,销脏,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 .故意破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 故意破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 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 故意毁坏公共图书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故意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因犯有偷窃,诈骗财物,打架,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而受处分者,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而受处分者,所偷窃,诈骗的财物应全部退赔。
    2. 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处分者,要承担被伤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护理费,误工费等。
    3. 对于因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而受处分者,要照价赔偿。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3:35
    章仁根(三)从事或参与损坏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1 .凡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与记过或以上处分
    2 .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与警告处分。
    3 . 乱扔杂物,教育不改者,给与警告处分.
    4 . 在学校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碍风化,不听劝阻者给与警告或以上处分;
    5 . 在校园内窥视,调戏,污辱异性者,给与记过或以上处分;
    6. 在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7.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与记过或以上处分;
    8. 在校内勾画,涂抹淫秽内容或观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教材音像制品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9 违反计算机网络信息相关管理者,给与警告或以上处分;
    10. 制造或使用假证件者,给与记过或以上处分。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3:51
    章仁根(四)违反学校有关安全制度,不听劝阻者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得地方适用明火者,不听劝阻者,给与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灯,煤油炉,电炉,液化气灶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与警告或以上处分;
    3.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外租方住宿者,经劝阻无效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私自到坝塘,水库游泳,不听劝阻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有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经劝阻无效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4:08
    章仁根(五)无故不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擅自离校的
    1.一学期累计达到1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与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达到20学时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达到30学时或擅自离校6天者,给与记过处分
    4. 一学期累计达到50学时或擅自离校10天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4:28
    章仁根(六)学生考试或其他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作弊,该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无效,并予以记过处分
    1.夹带,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携带笔记,记事本,复读机,收音机,编程或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者
    4.私自调换座位者
    5.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者,经警告无效者
    6.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经评卷老师认定,答案雷同者
    8.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加分者
    9.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4:48
    章仁根第五条 纪律处分程序及管理
    (一) 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时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 违纪学生要对违纪事件的起因,事件经过,自己在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对违纪事件的重视程度,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写清,并签字盖章。
    (三) 学生如对给与的处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办理
    (四) 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签收,无法签收的实行校内公告。处分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学院、学校各存一份。
    (五) 学生处份材料(含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自我检查、处分决定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处分决定应及时归入学生档案。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该生的学年鉴定中应有所体现。并且取消该生当年的“三优一好”及奖学金评定资格。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学生守则.doc | 2009-4-24 7:45:15
    章仁根(六)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一年内如能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表现优秀,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核实,报学校批准,填写《学生违纪现实表现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七)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适当缩短察看。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核实,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学校下达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八) 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九)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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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 2016-9-6 1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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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 2016-9-28 1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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