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不完善问题。生产企业工艺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工房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和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工房内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危险品中转工(库)房、总仓库与其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制(装)药工房内的药物粉尘及时清理(洗),含药废水妥善收集处理;经营(批发)企业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零售点安全条件、储存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健全有效。 2.治理“三超一改”问题。生产企业危险工(库)房标志标识、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健全、正确,岗位操作规程科学、适用;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工房用途,严禁制药、装药、插引、封口、中转等重点部位超药量、超定员,禁止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和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 3.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问题。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排查隐患工作、建立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等规章制度。 4.治理使用违禁药物生产问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禁止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批发企业对购进产品进行氯酸钾检测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