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12-8 10:46:00 |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编制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第二条 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第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三条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灭火救灾预案、供电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洪预案、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等)、现场处置方案(即各二级单位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和各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的子文件或标准操作程序,必须和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接口吻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不得有任何冲突。 第五条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应与长寿区政府等上级部门预案保持协调一致,做好社会联动的接口。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第六条 厂技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危险性分析;3、组织机构及职责;4、预防与预警;5、应急响应;6、信息发布;7、后期处置;8、保障措施;9、培训与演练;10、奖惩;11、附则等。 第七条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八条 厂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如:能计处负责编制《供电预案》、设备处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职工医院负责编制《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保卫处负责编制《灭火预案》等)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车间(处、分厂)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部位或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目标),应制定出本单位在一旦发生事故的二级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 主要内容:1、编制目的和依据;2、风险分析;3、应急组织与职责;4、应急处置;5、注意事项;6、附件。 第十条 车间(处、分厂)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应由车间责任人负责审核后,交厂技安部门审定,最后报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设备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内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的相关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技安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资料以及相关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供应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车辆。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十四条 厂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五条 车间(处、分厂)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厂级和车间(处、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六条 厂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防化学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化学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七条 厂应与周边地区村镇、企业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企业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厂调度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按应急管理体系可把应急演练分为二级单位内部应急演练、厂级应急演练及厂地联合应急演练。其中二级单位内部演练由各二级单位针对各自单位危险目标,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技安处对其进行监督;每年由厂部针对企业某危险目标进行一次厂级演练;厂地联合演练,由地方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按演练目标(项目)可分为全面演练、部分组合演练和单项(专项)演练。消防专项演练,由保卫处消防队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专项演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二级单位每半年分别针对各自单位危险目标进行一次部分组合演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部分组合或全面演练。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修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定期(3~5年)进行评审和修订。 1、各二级单位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对口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位和人员评审修订,由分管厂领导批准发布。 2、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由技安处牵头组织的预案修订小组内部评审和修订后,还应通过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审,由厂长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3、关键设备更换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4、应急处理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 5、年度风险评价(审),发现新的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5]111号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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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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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28 19: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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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6 19: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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