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作者:jjh-chf 日期:2008-8-29 10:52:00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事故分类

第一条  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或非自然磨损引起故障,造成停车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设备事故。

第三条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第四条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第六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七条  伤亡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八条  破坏事故:指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九条  污染事故:指凡因排放未经处理的“三废”,而造成环境污染或动植物伤害、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十条  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含重度中毒)、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六个等级。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05 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

1.特大火灾:指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指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

第十二条  其它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十三条  前述各类事故,分别由以下各个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如按规定由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则分别为企业内的牵头联系部门:

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质量事故,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

4.交通事故,由供运部门负责管理。

5.火灾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6.爆炸事故,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

8.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9.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技安部门为主;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设备部门为主。

第十五条  技安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技安部门(含未遂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各类事故的各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抢险与救护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职工应积极救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厂办、技安、环保、设备、生产、防火、保卫、医疗、工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十九条  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人员,除立即处理事故外,还应以快捷的方式向车间领导或厂调度室报告,车间领导或厂调度员应立即上报企业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随着事态的发展,应按上述原则及时报告事故的变化情况,当时虽无人员伤亡,但其事态和趋势可能失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事故亦应按上述原则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及其以上的事故,应将事故情况立即向化医集团安全环保部和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厂主管部门。报出时间,按轻伤事故为一天内,重伤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事故,应根据承包及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单位隶属性质归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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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ng19710(游客) 日期:2017-2-21 18: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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