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Accidents)是指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重大事故(Tremendous accidents)是指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重大事故一般又称为恶性事故。
根据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后,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3)职工伤亡事故(Injured and fatal accident of staffer)是指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件。
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以下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如按照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伤害程度分类,又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事故: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如按照职工在一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两类:①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②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4)急性中毒(Acute poisoning)是指职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件。
(5)未遂事故(Near accidents)是指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未遂事故一般又称为准事故。
(6)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