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劳动者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一门学科,其首要的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工业卫生、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在一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基本上可以视为同义词,但是由于反映了这一学科领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包含的内容、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如工业卫生的提法,是随着欧洲大工业的发展,被誉为工业医学之父的意大利拉马兹尼(1663—1714)在《论手工业者的疾病》中,回顾了中世纪各种行业中存在的工业卫生危害问题而提出。之后的1775年,英国医学专家波特发表了关于打扫烟囱的童工,因为烟灰长期刺激阴囊而患阴囊癌的报告。这一报告提出的工业卫生危害问题对当时的一些工业国家的清扫行业中产生了冲击,从而使清扫工人得到了在工作结束后享有洗澡的权利。184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通过了一项禁止在高耸的烟囱中进行清扫作业的法规后,阴囊癌的患者大大减少了。19世纪80年代,德国一家染料厂附近医院的一名医生发现,该染料厂工人中有许多膀胱癌患者,后经鉴定,其病因是由于芳胺化合物所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生产方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某些古老的职业病将越来越少,某些新的职业病又将不断被人们发现并认识。
由于因此随着历史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目前这一领域不再使用“工业卫生”,因为职业病危害不仅仅只限于工业领域,也反映在其他的职业领域,所以目前主要用“职业卫生”、“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是近几年来的的提法。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健康的定义,职业健康不仅仅是指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身体生理机理健康,还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
⑵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证。
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